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各执法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武汉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0000元以上,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第三条
听证程序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城市管理各执法机构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五条
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派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记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三)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听证通知书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五)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二)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十二条
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回避;
(三)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四)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审核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是指执法单位承办案件并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作人员。